(2016)黑1181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伟民与北安市种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1337号起诉人刘伟民,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住北安市。2016年8月17日,本院收到刘伟民的起诉状,起诉人刘伟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北安市种畜场为起诉人补办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并补交养老保险金。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北安市种畜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北安市种畜场没有为起诉人缴纳养老保险金。起诉人申请劳动仲裁未果,起诉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三)款:“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规定,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伟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 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鹤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