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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黄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2700号原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5楼519室(1)。法定代表人:陈德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莲新、刘红勤,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伟,男,1989年3月28日生。原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侵占的公司业务款11,2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具有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安装及对外广告发布资质的企业。被告于2013年1月14日至8月30日期间在原告处做业务员。2013年3月28日,原告与武汉博奥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地铁车站平面广告广告牌租用合同》,合同金额为27,200元。2013年底,原告在向武汉博奥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追讨合同款时,得知武汉博奥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9月24日将合同款25,660元以现金方式交给了被告,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而被告在收到该笔款项后未交至原告。后原告联系被告,被告承认私自收款的事实,并退回16,000元合同款,同时承诺剩余的11,200元会陆续退还。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终不予归还。2014年10月16日,原告向被告住所地发出律师函,催促其归还侵占的合同款,但被告仍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因本案有涉及刑事犯罪可能,本院亦向原告释法告知,建议其向有权管辖机关报案。故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进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轶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