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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5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孙涛与南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南祥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643号原告:孙涛。委托代理人:黄德城,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祥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涛与被告南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孙涛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