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执3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许强、李文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强,李文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043号申请执行人:许强,男,汉族,1992年6月17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李文洪,男,194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兰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文洪银行存款2735.00元,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