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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8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秋良、曾玉清、深圳市开新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雪文、深圳市森焱佳手袋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玉清,何秋良,深圳市开新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森焱佳手袋有限公司,周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8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玉清。申请执行人何秋良。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开新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秋良。被执行人深圳市森焱佳手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雪文。被执行人周雪文。申请执行人何秋良,曾玉清,深圳市开新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森焱佳手袋有限公司、周雪文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4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森焱佳手袋有限公司、周雪文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5462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阳秀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