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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财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董玉环与金坤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玉环,金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财保158号申请人:董玉环,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金坤芹,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董玉环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坤芹所有的鲁A605**号车辆予以查封(保全价值4万元),申请人董玉环以其交纳的4万元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玉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金坤芹所有的鲁A605**号车辆。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董玉环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