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湘西自治州兴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泸溪县贤泰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湘西自治州瑞辉了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杨玉梅、莫文彬、莫婷、戴爱全、杨志芳、杨志辉、袁全桂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西自治州兴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泸溪县贤泰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湘西自治州瑞辉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杨玉梅,莫文彬,莫婷,戴爱全,杨志芳,杨志辉,袁全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兴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北路**号工商银行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张来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泸溪县贤泰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瑞辉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全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玉梅,女。被执行人:莫文彬,男。被执行人:莫婷,女。被执行人:戴爱全,男。被执行人:杨志芳,女。被执行人:杨志辉,男。被执行人:袁全桂,男。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兴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泸溪县贤泰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湘西自治州瑞辉了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杨玉梅、莫文彬、莫婷、戴爱全、杨志芳、杨志辉、袁全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吉民初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2015)吉民初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执行的标的为:由泸溪县贤泰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湘西自治州兴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427344.18元及利息,湘西自治州瑞辉了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杨玉梅、莫文彬、莫婷、戴爱全、杨志芳、杨志辉、袁全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因泸溪县贤泰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湘西自治州瑞辉了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杨玉梅、莫文彬、莫婷、戴爱全、杨志芳、杨志辉、袁全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吉民初字第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孝国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