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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5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挺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509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建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0172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建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建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建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周建挺(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67的存款人民币415599.1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