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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彭善亮与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善亮,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709号原告彭善亮,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与滨河大道交汇处观天下花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陈永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善亮与被告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善亮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善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彭善亮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密永梅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丹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