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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萍与孟加合伙协议纠纷指令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孟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李萍。被执行人孟加。申请执行人李萍与被执行人孟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本案所涉财产位于湘潭市雨湖区辖区内,且本案在仲裁阶段的财产保全措施亦由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实施,将本案指定由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湘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李萍与被执行人孟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指定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志雄审 判 员  肖 俊审 判 员  蔡日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淇耀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