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28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原告许庆诉被告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庆,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829号之一原告:许庆,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军,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原告许庆诉被��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庆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倪军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份额予以保全,担保人张毅以其所有的皖PXX**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庆的申请及担保人张毅自愿以其车辆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财产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故依法对担保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案外人张毅为原告许庆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张毅所有的皖PXX**号车辆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部分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