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财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宗兰、刘顺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宗兰,刘顺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财保377号申请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中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0770220210。代表人:罗建祥,董事长。被申请人:白宗兰。被申请人:刘顺万。申请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宗兰和刘顺万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共有的“顺万808”轮所有权予以保全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二、从即日起,对被申请人白宗兰和刘顺万所有、登记号码为330210000132的“顺万808”轮所有权予以冻结;三、申请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左铭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