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6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鑫田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鑫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6078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新世纪大厦B幢一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22564W。法定代表人黄建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守勇,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系原告职工。被告:鑫田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60532-6)。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飞凤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林昌贤。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兴物业公司)与被告鑫田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兴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守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田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兴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1299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接受人才村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小区的物业事务,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依约对业主物业进行管理、提供服务,同时按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被告(x-x-xxx1室)建筑面积为177.35平方米,现被告拖欠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9日的物业管理费6260元,2013年10月10日至2016年1月9日的公摊电费569元,公摊水费492元,合计7321元。被告(x-x-xxx2室)建筑面积为103.56平方米,现被告拖欠2013年1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的物业管理费4350元,2013年1月10日至2016年1月9日的公摊电费720元,公摊水费602元,合计5672元。两项物业管理费等总计12993元,至今拒不交纳。被告鑫田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鑫田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又未能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并对原告瑞兴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证据,经本院认定的事实同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已按物业服务合同为人才村小区的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依约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自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9日共计35个月另9天,被告应付x幢x单元xxx1室房屋的服务费数额为177.35平方米×1.0元/平方米/月×35个月另9天=6260元,2013年10月10日至2016年1月9日的公摊电费569元,公摊水费492元,合计7321元。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共计42个月,被告应付x幢x单元xxx2室房屋的服务费数额为103.56平方米×1.0元/平方米/月×42个月=4350元,2013年1月10日至2016年1月9日的公摊电费720元,公摊水费602元,合计5672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12993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鑫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共计129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鑫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本诉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邢 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涂瑞梅附录一:原告瑞兴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目录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名称变更证明各1份;证据2: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3:欠费清单、催款通知书各1份;证据4:物业服务合同1份;证据5:住建局产权证明书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证据6:发票复印件、电费通知单;证据7:人才村小区水费统计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