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7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大同开发区安监局诉山西北宇专用车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同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北宇专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227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山西省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鹏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谷正刚,大同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宏,大同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科员。被执行人山西北宇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恒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常斌,山西北宇专用车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申请执行人大同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安监局)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开)安监管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单位)。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8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开发区安监局委托代理人谷正刚、张志宏、被执行人山西北宇专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宇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常斌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开发区安监局诉称,2015年10月20日下午16时左右,北宇公司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一般安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北宇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够,存在管理漏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开发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同开)安监管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对北宇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北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同开管干字【2012】1号文件、北宇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缓缴罚款申请、担保书、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延期缴纳罚款批准书、催缴通知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以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北宇公司辩称,对申请执行人开发区安监局陈述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对(同开)安监管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单位)亦无异议,但因目前单位经济困难,所以未能缴纳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2015年10月20日下午16时左右,北宇公司总装车间卡车司机张晓龙驾驶叉车往车间运送半挂车轴,当张晓龙驾驶空叉车从车间北门北面约50-60米由北向南按正常行驶速度进入该车间时,北宇公司半挂车间门杆组操作工周志平到总装车间找库管员高小红领料,由于周志平低头看手机,未能及时发现叉车驶过,张晓龙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叉车左前方有人,致使周志平被叉车左侧下方碾压致死。开发区安监局接到举报后,进行情况核实,于同年10月28日立案,并向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调查报告,认定以上事实及事故性质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认定北宇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够,存在管理漏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2015年11月25日,开发区安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并向北宇公司送达,告知拟对其处罚200000元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北宇公司未申请听证。2015年11月30日,开发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同开)安监管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对北宇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应于15日内缴纳。处罚决定书同日送达北宇公司。2015年12月9日,北宇公司以资金紧缺申请延期缴纳罚款,同时保证在2016年3月10日前较清全部罚款。开发区安监局同意暂缓,但北宇公司并未如期缴纳。2016年3月11日,开发区安监局向北宇公司送达催缴罚款通知书进行催告。北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同开)安监管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发区安监局对被执行人北宇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北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开发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大同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同开)安监管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依法准予执行。审 判 长 杨秀玲人民陪审员 曹继来人民陪审员 武 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