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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黄鉴浩与广州市荣氏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邓锦荣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终1140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荣氏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邓锦荣,黄鉴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14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荣氏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邓锦荣。上诉人(一审被告):邓锦荣,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鉴浩,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广州市荣氏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邓锦荣因与被上诉人黄鉴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广州市荣氏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邓锦荣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广州市荣氏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邓锦荣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州市荣氏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邓锦荣于2016年4月19日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广州市荣氏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邓锦荣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荣氏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邓锦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文莉审 判 员  庄晓峰代理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