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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5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河南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城乡小康进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河南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城乡小康进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振达建材有限公司,顾某,顾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5103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焦金凤、胡萍,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被告河南省城乡小康进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被告河南振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顾某。被告顾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河南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城乡小康进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振达建材有限公司、顾某、顾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高海翔人民陪审员  张长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