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4民初229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许某甲,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东阳。原告张某诉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登球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双方到电××水东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许某乙,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为一些小事与原告争吵,并且被告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现被告因欠下数额巨大赌债,已离家出去避债原告认为难以再共同生活下去,而且从2015年开始双方就分居生活,分居至今已有1年多。婚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但被告欠下巨额赌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该赌债由被告偿还。综上所述,原、被告由于婚前双方少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不合,且被告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双方难以再共同生活下去,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不存在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许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原、被告婚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双方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被告的一切债务与原告无关。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据三,《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曾于2015年6月28日就离婚达成协议;证据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儿子的基本情况。被告许某甲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在电××水东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号:粤水结字第31号),××××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许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双方又无共同语言,常因一些小事争吵,从2015年开始处于分居状态,且被告有赌博等恶习,并因赌博导致欠下数额巨大赌债现已离家避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对此,原、被告曾于2015年6月28日达成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因被告为避债离家未能办理离婚手续。原告遂于2016年8月25日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诉称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婚生儿子许某乙愿意跟随原告张某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前段,共同生育一个儿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后因被告有赌博等恶习产生矛盾,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矛盾不断加深,双方于2015年6月28日达成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因被告为避债离家未能办理离婚手续,现原告坚持要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因被告未到庭,婚生子许某乙又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自理。有关双方的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查清暂不处理,若双方存有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权债务的争议,可以以有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权债务未处理为由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许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登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劲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而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诚实,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