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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辖终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陈明诉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张伟,上海郎特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张蓓,上海郎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坚刚,上海欧罗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原审被告:上海郎特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蓓,负责人。原审被告:张蓓,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原审被告:上海郎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坚刚,负责人。原审被告:周坚刚,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原审被告:上海欧罗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蓓,负责人。上诉人陈明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119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安徽省蒙城县XX镇XX社区XX街XX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同意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以及涉案《担保合同》明确约定,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三方均同意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皆不违反法律,应属有效。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