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1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芦某某与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1民初808号原告:芦某某,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古某某,男,1983年8月4日出生,住曲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与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芦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