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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芦某某与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1民初808号原告:芦某某,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古某某,男,1983年8月4日出生,住曲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与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芦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