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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2272号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广东长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蔡卫强,蔡燕芳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广东长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蔡卫强,蔡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227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法定代表人何启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蔡卫强。被执行人广东长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049507。法定代表人蔡卫强。被执行人蔡卫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蔡燕芳,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现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44。关于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等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另本院通过向银行、车管、国土城建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查封处置【(2015)佛中法执字第390号、643号】,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的相关材料提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对本院执行情况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22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