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10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丛德财与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德财,王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10民初1号原告丛德财,男,汉族,住所地沾河林业局。被告王海英,女,汉族,住沾河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德财诉被告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丛德财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德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德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4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丛德财负担。审判长 任学明审判员 刘秀国审判员 初景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晶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