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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10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丛德财与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德财,王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10民初1号原告丛德财,男,汉族,住所地沾河林业局。被告王海英,女,汉族,住沾河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德财诉被告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丛德财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德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德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4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丛德财负担。审判长  任学明审判员  刘秀国审判员  初景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晶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