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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柯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7民初977号原告柯某。被告刘某。原告柯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松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报年、人民陪审员张卫星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某诉称,2011年10月份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柯明轩。2013年原、被告在福建石狮打工,11月23日刘某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讯。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柯明轩由原告抚养。原告柯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婚生子柯明轩出生医学证明。拟证明原告身份及婚生子出生情况。证据二、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间合法的婚姻关系。证据三、原告居住地村委会证明及邻居证明。拟证明:1、被告刘某几年未归;2、婚生子柯明轩一直随原告柯某生活。被告刘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对原告柯某提供的三份证据经审核认为。该三份证据均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柯明轩。2013年11月23日被告刘某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现原告柯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1、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柯明轩由原告抚养,并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至年满十八周岁。另查明,1、被告刘某父母证实其女儿刘某几年来杳无音讯,婚生子柯明轩一直随原告柯某生活;2、原告柯某表示自愿承担婚生子柯明轩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于2013年11月23日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据此可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柯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柯某表示愿意抚养婚生子柯明轩,并由其全额承担抚养费至婚生子柯明轩年满十八周岁止的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因被告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无法查明,故本院暂不作处理,日后双方如有争议,可另行诉讼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柯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婚生男孩柯明轩由原告柯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柯某全额承担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期间被告刘某享有探望权,原告柯某负有协助义务。男孩柯明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于上诉状递交之日起7日内按二审法院核定数额缴纳,邮政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一审案号)。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冯松山审 判 员  蔡报年人民陪审员  张卫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