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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5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钱玉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钱玉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5728号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浦东花园B组团8幢12-3、13室。法定代表人:陆莉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梁学飞,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学飞,该公司职员。被告:钱玉国,男,196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阳光现代城。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钱玉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25元)计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爱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