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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财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济南煜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章丘市盛隆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煜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财保264号申请人济南煜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被申请人章丘市盛隆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本院受理申请人济南煜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章丘市盛隆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煜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章丘市盛隆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应收帐款1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煜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章丘市盛隆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应收帐款1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