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3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潘祖强、陆月娥与肖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祖强,陆月娥,肖磊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3521号原告:潘祖强。原告:陆月娥。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强(代理以上两原告),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龙泉。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照安,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祖强、陆月娥与被告肖磊房屋迁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潘祖强、陆月娥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祖强、陆月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祖强、陆月娥负担。审判员 李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