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4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白春艳诉被告亢殿荣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4民初408号原告:白某某,女。被告: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保全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