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1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何英连与何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英连,何明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1民初1042号原告何英连,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被告何明阳,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原告何英连与被告何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以原告与被告要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要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英连撤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何英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蒙 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