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293号原告魏某,女。被告杨某,男。原告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欲与杨某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 判 长 卢晓军代理审判员 魏玉峰人民陪审员 常海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庆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