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8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美龙与周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龙,周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8147号原告刘美龙,男,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周泽华,男,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受理原告刘美龙诉被告周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刘美龙负担。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