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傅翠萍与王舒、李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翠萍,王舒,李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850号原告:傅翠萍。被告:王舒。被告:李道琴。原告傅翠萍与被告王舒、李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傅翠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12.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1日,被告李道琴向原告借款25万元。2015年11月18日,被告王舒向原告承诺年底前归还李道琴的上述借款。2015年12月10日,被告王舒与原告就剩余欠款18.2万元达成还款协议,于2016年1月28日归还8万元,余款再协商,如不归还以本人名下的挖掘机进行抵押。嗣后,被告归还6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舒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已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宣州公(案)立字(2016)XXX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傅翠萍在诉讼中亦向该分局报案。因此,本案诉争借贷事实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傅翠萍可以同一事实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傅翠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慧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恭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