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4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占忠与王志刚、杨爱东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忠,杨爱东,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张占忠,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杨爱东,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张占忠与王志刚、杨爱东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仉树山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