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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翠花与马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翠花,马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财保30号申请人张翠花。被申请人马成。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成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使案件审结后能够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成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可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