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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曹焕与李红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焕,李红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22民初1804号原告曹焕,女,生于1986年6月5日,汉族。被告李红波,男,生于1975年2月2日,汉族。原告曹焕与被告李红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兆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红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原告居住十一楼、被告居住十二楼。原告于2016年元月发现主卧飘窗及墙面严重漏水,原告及时告知被告及物业,被告及物业查看后表示,由于是冬天,不便对墙面进行维修,提议等天气暖和后再进行维修,原告表示同意。过完五一后,原告主动打电话询问维修事宜,被告同意由原告自行修复,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支付。原告维修结束后,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维修费用事宜,被告均以其他理由搪塞不予支付。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用、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762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销货清单1份;2、收条1份;3、照片1组。被告李红波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住在河南省××世家小区××楼,原告曹焕住十一楼、被告李红波住十二楼,被告家的空调在原告家主卧飘窗上边安装。2016年元月,被告的空调排水将原告家主卧飘窗及部分墙面浸透,致使墙体起皮、部分脱落,原、被告因维修事宜协商未果。2016年5月,原告对主卧飘窗及部分墙面进行维修,共计支出费用1162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用、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762元。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被告所有的空调排水致原告所有的飘窗及主卧浸透,致使墙体起皮、部分脱落,原告对损害部分维修支出费用1162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焕损失一千一百六十二元;二、驳回原告曹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红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不交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兆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