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6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韦良先、韦春晓劳务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良先,韦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6执162号申请执行人韦良先,男,1971年12月9日生,水族,农民,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被执行人韦春晓,男,1985年5月25日生,水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住独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良先与被执行人韦春晓劳务合同纠纷的本院(2016)黔2726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韦春晓暂无履行义务能力,申请执行人韦良先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靖审判员 吴昌领审判员 谌婷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琪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