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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4民初6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韩建华与侯亚领、吕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华,侯亚领,吕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615号之二原告:韩建华,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继光,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坤鹏,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亚领,男,1972年4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吕有芬,女,1972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华与被告侯亚领、吕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吕有芬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华撤回对被告吕有芬的起诉。审 判 长  赵子安代理审判员  刘现东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