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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4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进国申请执行金玉峰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国,金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256号申请人王进国,男,汉族,住饶河镇。被申请人金玉峰,男,汉族,住饶河镇。申请人王进国与被执行人金玉峰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进国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玉峰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进国与被执行人金玉峰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黑0524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凤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