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董召玉、官侯男、官麟惠申请执行胡玉辉查封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召玉,官侯,官麟惠,胡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董召玉。申请执行人:官侯男。申请执行人:官麟惠。被执行人:胡玉辉。本院在执行董召玉、官侯男、官麟惠与胡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村镇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玉辉所有的坐落在威远县高石镇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沁(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