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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董召玉、官侯男、官麟惠申请执行胡玉辉查封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召玉,官侯,官麟惠,胡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董召玉。申请执行人:官侯男。申请执行人:官麟惠。被执行人:胡玉辉。本院在执行董召玉、官侯男、官麟惠与胡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村镇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玉辉所有的坐落在威远县高石镇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沁(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