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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执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宝财与鲁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财,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执保265号申请人刘宝财,被申请人鲁宁。申请人刘宝财与被申请人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鲁宁的银行存款xxxx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宝财向本院提供了本人所有的位于廊坊市xxxEF综合楼x-xx室房屋一套房屋一套作为财产担保。本院(2016)冀1003财保26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鲁宁的银行存款xxxx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刘宝财所有的位于廊坊市xxEF综合楼xx-xxx室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智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