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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9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台州天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彩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天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彩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9152号原告:台州天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河滨路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985977651。法定代表人:徐招辉。委托代理人:徐招亮,该公司员工。被告:罗彩娇。原告台州天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彩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9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天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天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天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军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敏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