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4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杨海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杨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399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杨海锋,男,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被执行人杨海锋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粤1324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海锋应缴纳罚金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各金融银行、房管、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海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24执3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颖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