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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特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重森与被申请人王重林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重森,王重林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特97号申请人:王重森,男,汉族,1957年1月25日生。被申请人:王重林,男,汉族,1959年7月12日生。代理人王翠林(被申请人王重林之姐)。申请人王重森申请认定王重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重森称,王重林自幼智力有障碍。2009年10月20日被鼓楼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智力残疾贰级。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王重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重林目前口齿不清,情感反应幼稚,不时傻笑,日常和社会常识均差,社会适应能力严重受损。王翠林称,其对申请宣告王重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被申请人王重林痴呆,讲话听不清楚,无法进行正常交流。经审理查明:王重林,男,汉族,1959年7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其与申请人王重森系兄弟关系。申请人王重森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后,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王重林进行了司法鉴定。该所鉴定查明:王重林口齿不清,情感反应幼稚,不时傻笑,抽象概念、数字概念缺乏,日常生活和社会常识均差,社会适应能力严重受损。综上,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重林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王重森与被申请人王重林的法律关系,申请人王重森的陈述和证据,重点根据鉴定部门的专门结论,应当认定申请人王重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重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华飞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祁兰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