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4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郭生照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伟,郭生照,青州市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青州市鹏宇机械有限公司,张玉琦,陈晓芳,青州市天润液压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誉华纸业有限公司,董瑞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4421号申请人张建伟。被申请人郭生照。被申请人:青州市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生照,经理。被申请人:青州市鹏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琦,经理。被申请人张玉琦。被申请人陈晓芳。被申请人:青州市天润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芳,经理。被申请人:青州市誉华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瑞德,经理。被申请人董瑞德。申请人张建伟与被申请人郭生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建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张建伟以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4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张建伟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4号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张建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国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