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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郁学强与刘志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学强,刘志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郁学强。被执行人刘志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郁学强与被执行人刘志升(2016)冀1127执233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郁学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1127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