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3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宏与被执行人于芝军、内蒙古居然房地产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宏,于芝军,内蒙古居然房地产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魏宏,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于芝军,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居然房地产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卓庆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魏宏与被执行人于芝军、内蒙古居然房地产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再申请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