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涂XX诉被告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XX,丁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030号原告涂XX。被告丁XX。本院在审理原告涂XX诉被告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姜跃辉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