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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涂XX诉被告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XX,丁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030号原告涂XX。被告丁XX。本院在审理原告涂XX诉被告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姜跃辉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