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执7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东莞市乐田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东莞市乐田服饰有限公司,林汉高,林文娇,伍丽洪,姚春怡,姚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7848号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连升路金洲段龙泉大酒店一层C区。组织机构代码:79772291-5。负责人:陈爱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瑞云,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敏敏,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乐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小捷滘捷东路**号厂房***楼。组织机构代码:67523827-9。法定代表人:林汉高。被执行人:林汉高,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被执行人:林文娇,女,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靖海资深管区,。被执行人:伍丽洪,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姚春怡,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姚春华,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乐田服饰有限公司、林汉高、林文娇、伍丽洪、姚春怡、姚春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乐田服饰有限公司、林汉高、林文娇、伍丽洪、姚春怡、姚春华应连带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970500.21元、利息139332.42元、罚息70237.26元及复利12716.4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689.96元,并承担律师费29930元、案件受理费23366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25018元,合计2286790.33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乐田服饰有限公司、林汉高、林文娇、伍丽洪、姚春怡、姚春华的银行存款2286790.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兴审判员 苏志康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梁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