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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民初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春芬与黄晓、彭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芬,黄晓,彭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第1517号原告刘春芬。委托代理人严建林(特别授权),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被告彭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芬与被告黄晓、彭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芬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刘春芬负担。审 判 长  邓文彩人民陪审员  陈正根人民陪审员  彭耀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文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