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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3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卜俊华与新疆宏发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俊华,新疆宏发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3民初2137号原告:卜俊华,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库车县。被告:新疆宏发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车县电力建材园区。法定代表人:杨生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峰,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新疆宏发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库车县。(特别授权)。原告卜俊华与被告新疆宏发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卜俊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卜俊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铭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