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5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曹国华、杨胜霞与严玲、张海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华,杨胜霞,严玲,张海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5070号原告:曹国华。原告:杨胜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兰,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玲。被告:张海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北路30号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华、杨胜霞与被告严玲、张海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为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华、杨胜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曹国华、杨胜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