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1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廖梦娥与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梦娥,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11执62号申请执行人:廖梦娥,务工。被执行人: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法定代表人:苏芬战,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廖梦娥与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该案应执行标的为5348元。现被执行人除固定资产正在被其他案件拍卖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8月22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廖梦娥,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廖梦娥收到执行告知书后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松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